英國國民(海外)護照 BN(O)身份 以及歐洲公民權
Quote from wiki:《里斯本條約》
BN(O)身份 :
英國國民(海外)護照 BN(O)身份 以及歐洲公民權
雖然條約第355條列明了,英國擁有部份地區的「例外」,但條文本身已經列出了所有「例外」地區,而這個非常仔細的名單上,卻沒有香港。[4]
根據條約內第20條的訂明,擁有歐盟成員國所發護照的人士,會擁有一種全新創造,和本國公民權無關的權利,名為 "歐洲公民權 (Citizenship of the Union) "[5]。雖然擁有英國國民(海外)身份的人士 (簡稱: BNO 身份 ) 沒有英國直接賦予居英權,但受惠於此新條約突然擁有全新的 "居歐權"。
除了歐洲原子能共同體條約外,《里斯本條約》將會取代以往所有多份歐盟條約。加上英國在二零零二年引進英國海外領土公民(BOTC)情況之下,令英國政府1982年聲明對英國國民定義再難以合用[6]。
根據新的《里斯本條約》,當年香港所發行的英國國民(海外)護照(British National(Overseas), 簡稱 : BNO ),會突然擁有一種新的權力--歐洲公民權,即居歐權。在愛爾蘭通過公投後,BN(O)身份在歐陸本土, 將會是 de facto 歐盟公民,也就變成擁有英國居留權。
根據《里斯本條約》,成員國國民俱為 歐盟公民的定義,作為歐盟公民可以在歐盟成員國打工、讀書等不受限制。基本上,只要在英國或 神根公約國以外地區進入歐盟國家,海關邊防官員有可能不在 英國國民(海外)護照上蓋印,亦不登記任何入境資料。
里斯本條約 BN(O) Article 20)
(ex Article 17 TEC)
1. Citizenship of the Union is hereby established. Every person holding the nationality of a
Member State shall be a citizen of the Union. Citizenship of the Union shall be additional to and not
replace national citizenship.
里斯本條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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